(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七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八条 举报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邮编:100824;电话(录音):010-68501111;传真:010-68501111;电子信箱:ve0802@mx.cei.gov.cn。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描述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露或搁置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