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为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所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5%设置基建设备储备资金。基建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基本建设资金帐户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对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建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建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拨付。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审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四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同级权力机构批准的当年基建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时,而对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所作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要动用可用财力或上级部门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预算时,本级财政要相应调整基建支出预算,并要及时追加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后,由于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基建支出预算划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预算收支科目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不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间的调剂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