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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2月25日 财基字[1999]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 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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