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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认识,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狠抓落实,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继续抓好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同时,重点抓好地(市)、县(市、区)一级的落实工作。
  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都要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3个部门的落实工作。
  1999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经降低,没有违反规定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全面实行罚缴分离,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帐户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帐户已全部撤销。
  (六)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行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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