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析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所报告的部门或地区在报告期内的:(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投向分析;(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三)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与宏观经济效益关系分析;(四)典型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分析;(五)财政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七条 对本部门或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投向的分析和报告,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来源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中央部门要着重对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中央财政其它各项支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本部门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各地区要重点对本地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地方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中央部门和地方都要认真填列附表一。(二)对本部门、本地区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在建大中型项目及其资金来源的分析和报告。各部门、各地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所有在建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概算总投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资金来源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在逐个项目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行业结构、地区分布作汇总分析。报送分析报告要认真填列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八条 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的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的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施工项目个数、项目建成投产率、交付使用率等情况。
第九条 国民经济效益情况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报告分析,中央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情况进行相关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率、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额、财政收支额、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量等情况;还包括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行业的新增生产能力和新增效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