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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 《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第五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 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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