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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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 │ 备 注 │
│ │ │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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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计凭证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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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始凭证 │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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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记账凭证 │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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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汇总凭证 │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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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账簿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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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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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明细账 │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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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
│ │ │ │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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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
│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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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辅助账簿 │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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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务报告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
│ │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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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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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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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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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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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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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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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 │
├──┼──────────────┼───┼────────────┤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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