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单独设备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