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外国生产厂商或国内代理商取得邮电部颁发的《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后,需按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认证标志,贴在认证设备上。对批量进口的局用通信设备的认证标志,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十二条 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认证合格后,如果发生设计、工艺、材料、标准、生产场地和质量体系等重大变化,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应及时向邮电部科学技术司报告,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认证。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违反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认证信誉的。
(二)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用户反应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标准有较大改变,以及生产场地变更不申报的。
(四)生产厂家或国内代理商自愿要求撤销认证的。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通信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准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 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对获得《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的进口设备将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定期向相关电信部门了解进口设备的质量和运行情况,并据此制定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对检查结果发布质量公告。
第十五条 对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进网实施的质量认证工作要加强社会的监督,保护用户和外国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对进口设备在网上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进口设备质量检验及质量体系审查结论有异议、或工作人员有违反认证规定行为以及违章收费等情况,均可向邮电部科学技术司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单位或个人应报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理由、意见和要求,必要的说明材料和证据,投诉处理过程中所需费用(如差旅费、检验费等)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质量认证的收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检验的收费,应当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核算。质量体系审查的收费,应当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文《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核算。这两种收费办法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