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要求时,通知生产厂商或代理商以及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经审查确认不符合申请要求时,通知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对文件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产品质量检验
1.通信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收到邮电部科学技术司的质检通知和样机以后,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必要时可以到现场检验。
2.质量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以后,应一周内写出检验报告报邮电部科学技术司。
(四)质量体系检查
1.对在国外已经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生产厂商,在向邮电部科学技术司申请质量认证时,应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批准认证的参考。
2.对在国外尚未进行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生产厂商,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安排国内相关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对生产厂商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五)批准认证
1.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对上报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厂商或代理商提供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国内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提供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认证合格的进口设备核发《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2.对产品质量检验(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的进口通信设备,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并说明其原因。
对未获准认证的产品,给予半年的改进期限,生产厂商在改进期限内,可以向邮电部科学技术司提出复审申请,重新进行检验,并交纳复检费。对复审后仍未获准认证或超过整改期限提出复审申请的生产厂商,撤销其本次认证申请。
第八条 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对获准和撤销认证的进口局用通信设备和生产厂商,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九条 外国生产厂商或国内代理商从申请认证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向邮电部科学技术司提供可供抽样的该型号设备的生产序号清单,由科学技术司指定测试样机序号,申请单位将样机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根据情况,质检机构也可以到现场检验。
第十条 进口设备的《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认证证书失效,应将原件交回。若需继续进网使用,应在有效期终止之日六个月以前提出延期认证申请,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复审。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期提出申请的,其申请、检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