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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进网实施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进网实施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4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接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进口局用通信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局用通信设备,是指在通信网中安装、使用,由邮电运营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各种电信设备。主要有交换设备、光通信系统设备、微波通信系统设备、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用户环路设备、各种通信电源、接口等配套设备及通信光缆、电缆等产品。
  第三条 邮电部对接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进口局用通信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质量认证制度。凡在通信网上使用的进口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证书的通信设备,不得接入国家公用通信网使用。
  第四条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的通信设备进口审批管理机构,应将《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证书》作为办理局用通信设备进口审批手续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 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具体负责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进岗的质量认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进网的质量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经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确认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体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办理质量认证的程序
  (一)申请质量认证
  1.外国生产厂商或其指定的国内代理商向邮电部科学技术司提交《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质量认证申请表》,申请表要中、英文各一份。
  2.申请时应附下列主要文件资料:
  (1)申请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
  (2)生产厂商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售后及质量体系等情况介绍。
  (3)申请设备(或生产厂)在国外获得认证的情况及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认证的设备在世界各地的销售情况。
  (二)文件审查
  1.邮电部科学技术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在十天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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