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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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