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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支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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