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全国政法各部门结合“讲文明、树新风”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整治交通秩序中,加强了警车管理,一些地方在前一段“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政法各部门明确提出了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对警车的使用进行了集中整顿,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目前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执行非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强行超车、随意逆行,抢占公交专用车道等,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创造良好交通秩序极不相称,群众反应很大。为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决定在“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第二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对警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把这次清理整顿警车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抓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动员部署,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保证清理整顿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明年1月底之前为自查自纠阶段,明年3月底前为上路清理阶段。各地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
二、认真开展教育,切实落实《警车管理规定》。各地要对警车驾驶员普遍进行一次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开文明警车、杜绝特权思想,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执勤交通民警的指挥。做到: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警车必须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属于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检察系统的应着制式服装,属于法院系统的应随身携带工作证;执行紧急公务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和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内不鸣警报器;非紧急公务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强行超车、逆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和活动开道。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使用“特别通行”标志及警灯、警报器的车辆亦应严格按以上规定及国家安全部颁发的《〈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为加大管理、控制力度,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警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