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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审办发[1996]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保密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内部审计机构:
  现将审计署会同国家保密局重新修订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审计工作中国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审计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史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在国内外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
  2.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二)机密级事项
  1.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2.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大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问题、省部级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省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署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6.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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