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建设〔1996〕67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