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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权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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