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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第737号文 
 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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