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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部〔1996〕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 电 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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