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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0年5月)

  一、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查证前科和揭露犯罪者,为侦查、起诉、审判犯罪分子,提供证据。
  二、捺印指纹的范围:
  (一)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
  (三)被收容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的人;
  (四)抓获有现行犯罪行为,经过审查,按《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的人,以及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因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私刻公章,伪造印信、证件、票证,进行流氓活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三、捺印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由受理案犯的各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属于捺印范围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捺印罪犯指纹。
  捺印指纹的单位,在捺印指纹卡片的同时,填写被捺印人的姓名卡片,并在被捺印人的案卷上加盖“指纹印讫”章。指纹卡片、姓名卡片,要及时送交指纹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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