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走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分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