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
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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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清申报02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 │土地面积 │估价前价值 │估价后价值│升值 │
│ │ │(平方米) │ │ │ │
│ │行├─┬──┬──┼─┬──┬──┼─┬─┬─┼─┬─┤
│ │ │ │ │出 │ │ │出 │ │ │ │ │升│
│ │ │小│ 使│让使│小│ 使│让使│小│修│直│ │值│
│ 项 目 │ │ │政用│方用│ │政用│方用│ │正│接│增│幅│
│ │ │ │府权│式权│ │府权│式权│ │系│评│值│度│
│ │次│ │划土│取土│ │划土│取土│ │数│估│净│(│
│ │ │计│拨地│得地│计│拨地│得地│计│法│法│额│%│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
├──────┼─┼─┼──┼──┼─┼──┼──┼─┼─┼─┼─┼─┤
│土地合计 │1 │ │ │ │ │ │ │ │ │ │ │ │
├──────┼─┼─┼──┼──┼─┼──┼──┼─┼─┼─┼─┼─┤
│其中:商业用│2 │ │ │ │ │ │ │ │ │ │ │ │
│地 │ │ │ │ │ │ │ │ │ │ │ │ │
├──────┼─┼─┼──┼──┼─┼──┼──┼─┼─┼─┼─┼─┤
│ 工业(含│3 │ │ │ │ │ │ │ │ │ │ │ │
│仓储)用地 │ │ │ │ │ │ │ │ │ │ │ │ │
├──────┼─┼─┼──┼──┼─┼──┼──┼─┼─┼─┼─┼─┤
│ 住宅用地│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注:①1行=2行+3行+4行;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
8栏+9栏;10栏=7栏-4栏;11栏=10÷4栏×100%
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时金额为万元,面积为万平方米。
┌──────┬──────┬──────┬──────┬──────┐
│主管部门清 │同级土地管 │同级财政部 │同级国有资 │同级政府清 │
│产核资办公 │理部门意见 │ 门意见 │产管理部门 │产核资办公 │
│ 室意见 │(公章) │(公章) │ 意见 │ 室意见 │
│(公章) │ │ │(公章) │(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补充资料
┌──────────┬───────┬─────┬───┬─────┐
│ 项 目 │ 城镇基准 │宗地标定地│自行估│委托中介机│
│ │地价(元/m2)│价修定系数│价结果│构估价结果│
├──────────┼───────┼─────┼───┼─────┤
│一、商业用地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
├──────────┼───────┼─────┼───┼─────┤
│二、工业(含仓储) │ │ │ │ │
│用地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
├──────────┼───────┼─────┼───┼─────┤
│三、住宅用地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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