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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

              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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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清申报02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 │土地面积   │估价前价值  │估价后价值│升值 │
│      │ │(平方米)  │       │     │   │
│      │行├─┬──┬──┼─┬──┬──┼─┬─┬─┼─┬─┤
│      │ │ │  │出 │ │  │出 │ │ │ │ │升│
│      │ │小│ 使│让使│小│ 使│让使│小│修│直│ │值│
│ 项  目 │ │ │政用│方用│ │政用│方用│ │正│接│增│幅│
│      │ │ │府权│式权│ │府权│式权│ │系│评│值│度│
│      │次│ │划土│取土│ │划土│取土│ │数│估│净│(│
│      │ │计│拨地│得地│计│拨地│得地│计│法│法│额│%│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
├──────┼─┼─┼──┼──┼─┼──┼──┼─┼─┼─┼─┼─┤
│土地合计  │1 │ │  │  │ │  │  │ │ │ │ │ │
├──────┼─┼─┼──┼──┼─┼──┼──┼─┼─┼─┼─┼─┤
│其中:商业用│2 │ │  │  │ │  │  │ │ │ │ │ │
│地     │ │ │  │  │ │  │  │ │ │ │ │ │
├──────┼─┼─┼──┼──┼─┼──┼──┼─┼─┼─┼─┼─┤
│  工业(含│3 │ │  │  │ │  │  │ │ │ │ │ │
│仓储)用地 │ │ │  │  │ │  │  │ │ │ │ │ │
├──────┼─┼─┼──┼──┼─┼──┼──┼─┼─┼─┼─┼─┤
│  住宅用地│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注:①1行=2行+3行+4行;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
8栏+9栏;10栏=7栏-4栏;11栏=10÷4栏×100%
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时金额为万元,面积为万平方米。

┌──────┬──────┬──────┬──────┬──────┐
│主管部门清 │同级土地管 │同级财政部 │同级国有资 │同级政府清 │
│产核资办公 │理部门意见 │ 门意见  │产管理部门 │产核资办公 │
│ 室意见  │(公章)  │(公章)  │ 意见   │ 室意见  │
│(公章)  │      │      │(公章)  │(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补充资料

┌──────────┬───────┬─────┬───┬─────┐
│  项    目  │ 城镇基准  │宗地标定地│自行估│委托中介机│
│          │地价(元/m2)│价修定系数│价结果│构估价结果│
├──────────┼───────┼─────┼───┼─────┤
│一、商业用地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
├──────────┼───────┼─────┼───┼─────┤
│二、工业(含仓储) │       │     │   │     │
│用地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
├──────────┼───────┼─────┼───┼─────┤
│三、住宅用地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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