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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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