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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以价费字第479号文发布)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附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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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程概(预)算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
  │    M(万元)    │  监理取费a(%)  │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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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500        │  0.20<a     │  2.5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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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M<1000     │  0.15 < a ≤0.20 │2.00< b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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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0 ≤M<5000     │  0.10 < a ≤0.15 │1.40< b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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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000 ≤M<10000    │  0.08 < a ≤0.10 │1.20< b≤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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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0 ≤M<50000   │  0.05 < a ≤0.08 │0.80< b≤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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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0000 ≤M<100000  │  0.03 < a ≤0.05 │0.60< b≤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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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000 ≤M      │     a ≤0.03 │    b≤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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