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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
 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劳安字<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外,请按本办法执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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