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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1日)


  现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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