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