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