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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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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  力  障  碍              │
├────────┬────────────────────────────┤
│        │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级 标 准       │
│        ├────────────────────────────┤
│  级  别  │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
│        ├───────────┬────────────────┤
│        │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  最 低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
├─────┬──┼───────────┼────────────────┤
│     │ 1 │    0.3    │       0.1      │
│ 低 视 力 ├──┼───────────┼────────────────┤
│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     ├──┼───────────┼────────────────┤
│ 盲 目 │ 4 │    0.02   │      光 感       │
│     ├──┼───────────┴────────────────┤
│     │ 5 │         无   光   感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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