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