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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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