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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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