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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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