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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 但驾驶大型客
车、 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 捆扎牢固。 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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