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路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 指挥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 遇有前款(二)、 (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 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