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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应加盖在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第一页上方的编号处。
  三、检验鉴定人和复核人,应在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结尾处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鉴定书(包括复核鉴定书、检验报告)的装订应为正卷和副卷两类。
  一、正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目录、鉴定书、照片说明。正卷发往送检单位。
  二、副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委托鉴定书、检验对比表、检验记录、实验记示,综合评断记录、鉴定书、照片说明及底片、鉴定书草稿等。副卷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检检案回执制度
  一、鉴定书发出时,应与《鉴定回执单》一并发出。办案单位在案件终结后,应将鉴定结论所起到的作用如实填写在回执单上,寄回原鉴定机关。
  二、遇有重大、特殊、疑难的案件,鉴定人可在适当时机专程回访,以更好地总结经验。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检材和样本材料与鉴定书一并发还送检单位。对某材料拟留作标本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时限和保留、销毁的责任。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复核制度。目前,有条件的可建立文件检验复核小组,以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任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除本系统的文检技术骨干外,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同一技术部门内的文检技术人员在检案时,应实行互相复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在检验中,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技术水平和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难以做出结论以及讨论仍对鉴定结论持有分歧意见时,可逐级呈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
 第三十六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经过复核,仍有不同意见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分歧意见,并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向送检单位介绍。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加强文件检验的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文检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开拓文件检验领域,建立起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文件检验学。
 第三十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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