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对检材和样本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检验中如要损坏检材原件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能进行。实施前还应对原件进行复制。
 第二十五条 文检鉴定的时限:受理后应尽速进行检验,一般案件应在受理案件起十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受理案件的检材性质,拟定明确的鉴定标题。如:《笔迹鉴定书》、《印文鉴定书》、《商标鉴定书》、《纸张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鉴定书包括文字和照片两部分。文字部分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有些简明的案件,也可不写论证,但论证性质的内容应写入检验部门。
  一、绪论。应包括:何时、何单位、何人送检的案件,送检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及检验要求等。
  二、检验。应写明:采用的检验方法、检验所见、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形状、特征以及进行比较检验所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等。
  三、论证。主要应写明检验采用方法的原理、公式和程序,对相同或差异点做出科学解释。
  四、结论。根据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确切地做出认定或否定结论,或分析意见。
  五、鉴定书的文字,要力求客观明确。繁间有致、结构严密,论证有力。但不要过细地描述文件检验技术环节。
  六、对复核的案件,应出具《复核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照片部分是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助文字论述的直观材料。照片部分包括:文件物证的全貌照片、样本概貌照片和所选用的单字比对照片、特征并列对比照片、技术检验效果照片等。
  一、所用照片均应注写文字说明。
  二、单字比对照片,要根据案情需要选用足够量的相同单字。左边贴检材笔迹,右边贴笔迹样本。检验的单字均应标明所选用的特征。
  三、技术检验照片应分为两套,其中一套建立副本留档存查。
  四、照片上的特征标志符号要标划清晰、准确。符合点用红色标划,差异点用兰色标划。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的签发
  一、鉴定书草稿拟定后,应经主管领导签发,打印成正式鉴定书,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