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文件检验的任务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有关笔迹、印章、印文、票据、商标、文印品、印刷品、以及纸张、墨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文件检验的工作范围是:
一、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的文检物证材料进行检验和鉴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有关文检物证材料,进行审查复检。
三、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送检的文检物证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检验。
第五条 文件检验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文检技术人员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前,经省级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由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文检鉴定中的问题时,鉴定人应予以解答,与鉴定无关的或具体技术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第二章 送检
第九条 各检察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需要进行文检检验鉴定时,应填写《委托鉴定书》,由送检部门领导鉴定,向刑事技术部门送检。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所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