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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
 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8年1月28日高检办发字(1988)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面试行,一面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范围:
  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尸体、活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
  二、审查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必要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出具复核鉴定书。
  三、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程序的鉴定。
  四、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
  五、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
  六、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七、在检察人员中普及法医学知识。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讨论,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 勘验 鉴定

第一节 现场勘验

 第五条 法医参加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的经过。进行尸体、活体检验,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和物证,判断伤亡原因和案件性质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侦查提供方向和范围,为诉讼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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