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新增加和补充的统计人员一般应当在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中选调;如需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应当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由主管的统计机构组织培训,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将结果报人事部门;对不合格者应当降职使用或者调离专业统计岗位。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 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 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 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五、 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奖励分为: 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对有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的;
五、 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六、 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个体经营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