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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
 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
 (1983年6月30日(83)高检研函第4号)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皖检刑字(83)第39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的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已羁押的患有精神病的人犯需要住院进行司法鉴定的,如果没有改变原来的强制措施,其住院鉴定的时间,应计入羁押期。
 二、患有精神病的人犯,在住院鉴定期间,有些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如果案件因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可以作为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申请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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