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呕吐物、大便及洗胃液等)交调查人员和送验。
第八条 各市、县、区卫生防疫站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各项:
(一)根据中毒情况,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共同进行调查。
(二)有关可疑刑事中毒案件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进行卫生学流行病学的调查及采取检验标本。对中毒患者进行登记访问,重点观察与询问患者的主诉自觉症状、发病经过、精神状态和呕吐、排泄物的性状;了解患者发生中毒前24~48小时内的食谱(注意发病者与未发病者的食物差别,以及食用方法和数量等),同时调查食堂卫生、食品卫生和各种污染因素、对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排泄物,应立即用无菌采样用具抽样进行检验,力求及早弄清中毒原因。
(四)凡需要了解食品来源、生产、加工、贮藏、运输过程和炊事人员个人卫生、疾病情况等详细资料,商业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调查,所需检验标本无偿抽取,对与中毒有关的食品在原因未判明前应封存,不得销售。
(五)检验要认真、快速、准确、随时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有效地进行抢救。
第九条 对已确定为造成中毒之剩余食品必须妥善处理。凡接触中毒食品的饮食器具应彻底清洗煮沸消毒。对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尿粪、洗胃液)以及被污染的家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应根据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并监督执行。对违反卫生法令,制造或出售腐败变质食品、有毒食品引起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食品卫生法规给予追查惩处。
附件一: 采 样 与 送 检 办 法
一、在食物中毒调查中,应将下列材料送化验室进行检验:
1.可疑食品的剩余部分、半成品和原料;
2.中毒患者的排泄物及呕吐物或洗胃水;
3.从炊事用具涂擦的棉拭子;
二、送细菌检验时用具必须是无菌的,并以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三、在采取肉类和肉制品检样时,应从各个不同部位采样500克;在桶内腌渍或盛装的食品,要由上、中、下各部采取;腌渍品应取100~200毫升的盐汁,放在另一容器中。鱼类样品可采取数份,大鱼可采二、三个不同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