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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

 第十六条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坚持原则,业务上能正确使用,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生(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的、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的或相当于同等水平的医生),经本医疗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使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在进行手术期间有使用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注射剂一般不超过一日量、片剂、酊剂、糖浆等不超过三日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签全名,以资核查。配方严格实行核对双签名。
 第十八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病人,确需麻醉药品止痛者, 可由该医院凭医疗诊断书和本人户口卡片核发 “ 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的就近医疗单位开方配药。以后,采取交还空瓶、处方领药、死亡停药、缴销卡片的方法。每次发药不超过四日量(不超过二日极量),一卡最长使用一个月,期满后凭旧卡及单位证明到原医院换卡。由于癌症病人的用药,医疗单位在每季供应限量内不足时,可据实上报,经地(盟、州)、市卫生局批准,增加供应量。
 第十九条 医疗队携带的麻醉药品,应由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指定医疗单位供应。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医疗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医院药剂科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五年。医药人员不得自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造成成瘾者,应严加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抢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药品者,有关医疗单位和麻醉药品供应点应立即迅速办理。手续不完全者,可事后补办。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农村、山区、牧区因严重外伤而剧痛的病人能及时使用麻醉药品止痛,公社卫生院可给大队合作医疗站配备五支“度冷丁注射液”(林区、工矿单位的医务室,经由上级医院配备五支度冷丁注射液),并详细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大队赤脚医生按规定使用后,应向公社卫生院汇报使用情况,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开处方购药,补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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