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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配合设计时 , 应指定或委托其中一个单位全面负责,组织设计的协调、汇总,使设计保持完整性。
  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经主管部门指定,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业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或纲领,总体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占地面积和征地数量,建设工期,总概算等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积极采用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技术的采用,要坚持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在产品定型或有了工厂试验的技术鉴定后才能进行设计。
  设计概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总概算,有技术设计阶段的,还应当编制修正总概算。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要做多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权限:
  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建委批准。 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修正总概算超过原总概算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有些非工业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国家建委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建委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国家建委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和审批权限,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
  要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井巷开拓、安全卫生措施、总概算等需作修改时,必须经过原设计批准机关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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