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计划任务书的审查批准权限:
  所有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要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上报前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意见。有些产供销在省(区)内自行平衡的地方工业项目和一般非工业项目,国家计委也可以委托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审批文件应互相抄送。地方小型项目,原料涉及全国平衡的,应征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再下放。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区、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建设地点的选择
  建设项目,必须慎重选择建设地点。要贯彻执行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多搞小城镇的方针。要考虑战备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要注意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要注意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 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电力、水源、水质等建设条件。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选点报告。
  选择建设地点的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和所在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
  具体建设地点的审批权限:新建工业区和大型建设项目报国家建委审查批准;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和部商地方安排的中小型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应取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三、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选点报告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指定或委托设计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认真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要负责到底。要坚持“三结合”设计。要力争提前完成设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