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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淇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淇县公安局因取证不扎实败诉公堂。
2002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史庄村许素芹和其子常文祥到常保庆家院中,想看看自己家的狗是否跑到与常保庆一墙之隔的邻居常海根家。其子常文祥从常保庆家羊圈上,下到常海根家院内。这时常海根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出来与常文祥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撕拽,被常海根之母拉开。许素芹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药费656元,误工费18元,共计674元。事后,淇县公安局以常海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及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674元的裁决。常海根不服淇县公安局的裁决,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02年5月31日作出维持淇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的复议结论。常海根不服鹤壁市公安局的复议结论,于2002年6月13日起诉到淇县法院,认为淇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素芹身上的伤是自己慌乱中不小心碰到常海根家的街门上造成的,在淇县公安局取证过程中,许素芹找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亲妹妹许素英及其丈夫之叔常海生作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淇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淇县公安局以与第三人许素芹有利害关系且对第三人有利的证人许素英、常海生的证言,认定原告殴打第三人许素芹并致轻微伤,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依据《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了淇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管理处罚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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