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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邓州市骨伤医院以邓州市工商局违法行政造成其62万多元经济损失为由,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起赔偿案源于另一起行政案件,此案经过如下:
2001年7月,邓州市工商局的几位执法人员,来到邓州市骨伤医院,在未向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砸锁撬门,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和其他生产设备600余件,尔后,封门换锁。
同年8月,骨伤医院接到邓州工商局做出的处罚9000元罚款的决定书。此时,院方才知道这些人是邓州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他们在搞“打假保健康红盾行动”。
2001年8月16日,骨伤医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称骨伤医院所属的制剂室是经河南省卫生厅批准,颁发《制剂许可证》的。该证规定的制剂范围为大输液,医院没有超范围制剂。因此,医院请求法院撤销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退还《制剂许可证》及其他财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邓州市工商局则认为,他们是在接到群众举报说医院的大输液有严重质量问题后,才对制剂室进行突击检查的。他们认为制剂室的环境不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也没有合法有效证件,才扣押医院的《制剂许可证》及相关财物的。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邓州市工商局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邓州市工商局扣押骨伤医院的《制剂许可证》、药品及相关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济赔偿诉讼另案处理。工商局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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