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案例精选 >> 劳动案例
钟玉治等诉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等内退待遇纠纷案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原告:钟玉治,女,51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高色容,女,42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戴庚仑,男,47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美珍,女,48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安宁,女,47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亚珍,女,42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公司。

  原告钟玉治、高色容、戴庚仑、陈美珍、陈安宁、陈亚珍6名职工系被告厦门百货批发公司下属联兴商店集体所有制职工。1993年6月18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厦门百货批发公司同意原告自1993年7月1日起按公司内部退休规定,办理内部退休至满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时止。双方并就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第二条规定:内退期间月退休金每人按其工资标准计算,各种补贴也以各人不同工资收入计发,并随政策规定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同年,厦门百货批发公司并入厦门商业集团公司,更名为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其公司人事权、工资权亦逐步收归厦门商业集团公司行使。1994年7月,被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每月为原告增发基本养老金的18%,并根据原告各自的基本工资调整了月基本养老金。199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又发布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5年7月起,对1995年6月30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20%的养老金。原告即要求被告依协议及文件规定为其调整增发养老金,遭被告拒绝。原告于1996年9月间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钟玉治于1996年8月满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原告钟玉治等6名职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原属被告下属联兴商店职工。1993年6月,其经厦门百货批发公司(现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要求,向公司提出内退申请,双方就原告在内退期间待遇问题达成协议,确定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基本按照公司退休人员待遇标准,并随有关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的规定进行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被告亦于1994年依照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4年7月起每月增发给原告基本养老金的18%。然而从1995年7月起,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根据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的规定增发每月20%的基本养老金。现要求被告严格履行协议,补发1995年7月至今(钟玉治要求补发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其正式退休止)依厦府(1995)综120号、厦府(1996)综131号文件可领取的养老金。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答辩称:其于1993年并入厦门商业集团公司后,工资、人事权已逐步收归集团公司行使,现其无法独立行使工资、人事权。原告系内退职工,要求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告系内退职工。原告主张其与厦门百货批发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二条所指的政策,系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有关的文件、缺乏相应的证据,现不同意补发。

  「审判」

  思明区人民法院以补发养老金纠纷立案受理。经审理认为:①原告钟玉治等6名职工与被告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原厦门百货批发公司)签订的职工内部退休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是合法的,应属有效协议。②双方应依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③原厦门百货批发公司并入厦门商业集团公司成为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后,依法仍由其人事、工资主管部门依约履行义务。④协议第二条注明“随政策规定调整”,未明确政策的内容、性质。但被告于1994年根据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为原告调整增发月基本养老金的行为,表明协议所指“随政策规定调整”应涵盖市政府有关企业退休福利待遇的文件。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1995)综120号、(1996)综131号文件补发应增发的养老金是合理的,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于1997年3月24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厦门商业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玉治养老金872元(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以每月308元×20%计,1996年7月至8月以每月〔308+308×20%〕×18%计);

  支付给原告高色容养老金1120.8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6.50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6.50+286.50×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405.68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戴庚仑养老金1204.9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308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308+308×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436.1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陈美珍养老金1179.8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301.6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301.6+301.6×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427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陈安宁养老金1097.3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0.5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0.5+280.5×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397.20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陈亚珍养老金1097.3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0.5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0.5+280.5×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397.20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宣判后,厦门商业集团公司、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钟玉治等6名职工系百货公司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兴百货商场的内退职工。联兴商场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工资权。被上诉人内退后一直是联兴商场的职工。1993年6月18日被上诉人办理内退时,百批公司未经联兴商场的同意,即向被上诉人发出有关内退期间待遇的通知,这一行为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因此也是无效的。上诉人百批公司系国有企业,而被上诉人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百批公司为集体所有制职工发放内退期间工资,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人事关系管理规定,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上诉人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原审未查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档案关系所属单位的事实,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重新裁决。

  被上诉人钟玉治等人答辩称:上诉人否认双方协议有效性是完全不尊重历史事实。百批公司是联兴商场的主管部门,对联兴商场自始至终掌握着劳动人事权。由于百批公司将联兴商场发包给个人承租,被上诉人又无法回商场工作,公司也无法安排工作,经领导研究,双方就有关内退问题达成协议,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实际履行了二年并无争议。联兴商场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完全是从商场承租金中扣除,不存在百批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发放内退期间工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有关法律的问题。故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9月8日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厦门商业集团公司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钟玉治从1995年7月起至1996年8月止的生活补偿费人民币436元。

  二、被上诉人高色容、戴庚仑、陈美珍、陈安宁、陈亚珍放弃从1995年7月至1997年1月的有关补偿请求;从1997年1月起双方终止履行1993年6月18日内退协议。

  三、上诉人厦门市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厦门商业集团公司同意被上诉人高色容、戴庚仑、陈美珍、陈安宁、陈亚珍今后的内退待遇享受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国有企业内退职工待遇(在内退期间依国家有关内退政策的规定调整)。

  四、本案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厦门商业集团公司负担。

  「评析」

  一、本案纠纷性质的认定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性质定为补发养老金纠纷。其理由是:(1)根据原告钟玉治等6名职工的诉求,请求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及厦门商业集团公司补发其6人的养老金为主诉请求。(2)按1993年6月18日钟玉治等6名职工与原厦门百货批发公司签订的有关内退期间待遇的协议,分别约定钟玉治等6人内退期间的退休金数额、各种补贴,并约定随政策规定调整。且公司也于1994年7月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每月为钟玉治等6名职工增发月基本养老金的18%。(3)厦门百批公司于1993年期间并入厦门商业集团公司,其公司人事权、工资权逐步收归厦门商业集团公司行使,便停止按原双方约定的协议,继续履行补发1995年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的“自1995年7月起对1995年6月30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20%的养老金”。故该案应定为补发养老金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定为内退待遇纠纷。其理由是:(1)钟玉治等6名职工在1993年6月期间,均属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与公司就内退期间的待遇达成协议,并约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公司内部退休规定办理内部退休,钟玉治等6人内退期间的月退休金、各种补贴按各人不同的工资标准计发。(2)公司虽于1994年7月按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为钟玉治等6人增发了月基本养老金18%,从当时的历史情况看,厦门百货批发公司为增加企业资金积累、搞活经济,把其下属的联兴商店(即钟玉治等6人所在商店)发包给个人承租,由承包人负责钟玉治等6人的待遇。后由于公司与承包者延长承包期限并提高租金,钟玉治等6人的工资、福利、待遇转由公司负责支付(每月工资等待遇先由承包者的租金中扣除)。钟玉治等6人在无法回商店参加工作,而百批公司也无法另外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内退协议。故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钟玉治等6人的养老金的18%,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但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而钟玉治等6人是根据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自愿办理了内退手续,非正式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其只能得到基本生活费,且该费用不得低于本地最低标准。而公司参照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的文件,增发给了钟玉治等6人的18%的养老金,与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规定是不相符的。且在闽劳险(1988)006号《关于加强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对本单位的富余人员,如采取企业内退休的办法,其退休费用应在本企业工资总额范围内解决,不得从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而在1993年4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第九条更为明确地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故内退职工只能领取生活费,而办理正式退休人员才享受养老金待遇。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性质,应定为内退待遇纠纷,而非补发养老金纠纷。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内退协议第二条中约定:内退期间月退休金、各种补贴随政策规定调整。一审法院认为,这里的“随政策规定调整”,应涵盖市政府有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文件精神,且百批公司也实际按退休人员的待遇给钟玉治等6人发放调整了1994年的养老金,故公司应按双方的协议,按1995年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5年7月起对1995年6月30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补发月增发20%的养老金,以及1996年厦府(1996)综131号《批转市社保中心、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请示的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起对1996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18%的养老金。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按厦府(1995)综120号、(1996)综131号文件及今后相关文件的规定调整养老金及其他待遇,并支持钟玉治等6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钟玉治等6人是属内退职工,与办理正式退休人员有本质的区别。内退人员的待遇仅指企业应发给生活费,而这生活费可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能低于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养老金的发放一是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二是转由社保机构发给,并非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个人。钟玉治等6人属内退职工,若按正式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一有违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二也使企业自身加重负担,不利搞活经济。严格来讲,公司与钟玉治等6人签订的内退协议,应按有关内退文件规定来执行。据此,本案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钟玉治于1996年8月满退休年龄,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生活补偿费436元(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止)外,其余5名职工同意放弃1995年7月至1997年1月有关补偿请求,终止履行1993年6月18日的内退协议,该5名职工今后内退待遇享受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国有企业(原该5人属集体所有制)内退职工待遇,在此期间,并依国家有关内退政策规定调整。至此,企业与职工握手言和,既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又为企业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解除了包袱,加强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文章
劳动者失职解除合同公司不负经济补偿责任(2008.11.15)
河南庭审涉及399人劳动争议案(2008.11.15)
一女工状告建筑公司劳动合同案胜诉(2008.11.1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2008.11.15)
申红雨诉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2008.11.15)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11.15)
他应当获得补偿金(2008.11.15)
徐永北诉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案(2008.11.15)
应依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2008.11.15)
符合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