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行政法律 >> 行政总论
我有权知道举报结果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败诉后行为受肯定

  2003年1月16日,宁波市鄞州区的陈先生给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写了一封信,检举宁波某实业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超出工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产品,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诉他。然而,从此以后,举报人陈先生再未收到工商部门的任何通知,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4月,陈先生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先生认为:他向工商部门检举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但不知道这家企业是否被查处,他认为工商部门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因此,要求法院判处工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检举企业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向法院提交了他们的答辩意见:在接到陈先生的举报后,工商分局立即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到这家企业进行检查,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后,确认这家企业确实存在着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已对企业作出了严厉处罚,因此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6月11日,鄞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驳回陈先生的起诉。令人关注的是,法院所给出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工商部门已经对那家企业进行了查处,履行了自己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而是基于另一个程序上的原因:陈先生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为此采访了主审该案的鄞州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水旭波,她详细介绍了作出该裁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中,陈先生既不是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会受到工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的影响,其举报行为和查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不能以原告身份起诉工商部门。

  然而,在这份裁定书的后面,还有这样一段话:陈先生虽然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但“其积极向被告举报的行为值得提倡和支持,被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向其反馈查处的结果”。

  受害人无从得知警方办案结果

  在宁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大院内,停放着一大片黑压压的自行车,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车是被人偷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它们长期无人认领,因为公安机关不知道车主是谁。

  派出所的同志抱怨说,现在很少有市民因车辆被盗向他们报案。

  然而,市民对此却有另一种说法:“我们报了案有用吗?结果怎样公安机关从来不告诉我们。”

  在电视台工作的庄女士向笔者介绍了发生在去年的一件事:一天晚上九点多钟,她在回家的路上,被骑着摩托车的两个男子抢走了拎包,包里除了手机和各种证件外,还有1000多元现金。事发后,她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但直到现在,她都不知道这事情怎样了,“反正,这事从此石沉大海,我没有接到过警方任何的反馈信息,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调查过,更不知道此案是否已破获”。

  报了案没有下文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许多市民对此已习以为常了,笔者的一位同事说,他在五年中被偷的自行车就达5辆,开始时还报案,后来就懒得再报了,“反正也不会知道结果”。

  据笔者了解,现在,行政机关不将行政结果告知事件的相关者(这里所指的相关者主要指检举人或受害人,与“行政行为相对人”是不同的概念)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农民对违法征地行为不服,要求土管部门进行查处,土管部门去查了,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但却不把结果告诉要求查处的农民;网吧违反规定,在非节假日允许学生入内上网,被家长举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但从没想到要把结果告诉家长;企业偷偷排污对环境造成污染,被人举报,环保部门查处后,也没有将结果告诉热心的举报者。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不将查处结果告知给这些相关者,因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并不鲜见。

  就在陈先生告鄞州区工商部门行政不作为案审理期间,宁波海曙区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妇女不堪前夫的骚扰和侵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此后,该妇女向当地派出所询问对其前夫进行处理的结果,但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该妇女一怒之下,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

  行政机关:我们没有法律义务把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法院提供的情况表明,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将行政结果告知相关者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大都对原告不利。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将某种行政行为(如根据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结果告诉举报人或受害人。所以,在法庭上,行政机关总是用这样一句话来回答原告:举报者只是相关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我们没有义务把查处的结果告知给你们。

  在《行政处罚法》中,曾提到行政机关应把处罚结果告知当事人,但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仅仅是指被处罚人,也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并不包括被侵害人,更不是指检举人。

  然而,这样的规定究竟是否合理呢?譬如前文所提到的庄女士,她是案件的直接受害人,她难道没有权利知道案件的查处情况吗?

  三年前,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件:宁波一家企业举报上海一家企业有假冒他们产品的行为,要求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结果,制假企业被当地工商部门严厉处罚。然而,宁波的这家企业并不领情,反而把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工商部门虽然对制假者进行了处罚,但因为没有告知受害人(同时也是举报人)具体的处理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对工商的处罚不满意(如觉得处罚太轻等),就连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都没有。

  一位举报某企业偷排污水的市民说:“我这样做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奖励,主要是想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向政府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后,政府部门理应把结果告诉我们,这也是公民的一种知情权吧。如果行政机关能这样做,等于是对我们的一种鼓励,否则,多多少少会挫伤我们的积极性。”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办公室叶良芳同意这位市民的看法,并认为:陈先生告工商部门案,表面上是因为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但实质上彰显了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深层次话题。

  虽然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部门法支撑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没有告知义务。《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已经蕴含了知情权的内容,因为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政府权的信息基础;其次,政府必须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应鼓励公民参政,同时,告知义务也是政府行政终极目的必然要求。

  相关文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法律制度(2008.11.15)
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其监督(2008.11.15)
论行政相对人的涵义(2008.11.15)
行政权、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关系重解(2008.11.15)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2008.11.15)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回顾与前瞻(2008.11.15)
亟待法治建构的警察裁量权(2008.11.15)
避免征收征用权滥用要靠完善法制(2008.11.15)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家谈(2008.11.15)
修宪——行政法学发展的重大机遇(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