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跨越国境的转移和处置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它规定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对于不可避免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方式处置,并尽可能在产生地处置;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即当危险废物产生国没有合适的处置设施时,才允许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国家以对环境更为安全的方式处置。该《公约》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范围,公约中有关概念、术语的定义、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的指定、缔约国之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措施以及缔约国通过非缔约国的越境转移的管理措施、再进口的责任、非法运输的构成、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方法、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双边和多边及区域性协定的缔结要求、损害责任及其赔偿问题的协商、有关资料的递送、财务方面的安排、缔约国会议的设立及其活动内容和程序、秘书处的职责、指控他国违约的核查方法,并规定了《公约》修改的程序、缔约国争端的解决途径以及《公约》所必备的加入、批准、生效、保留、退出等条款。附件1列举了废物的类别;附件2列举了须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附件3是危险特性的等级;附件4列举了处置作业方式;附件5-A列举了通知书内应提供的资料;附件5-B列举了转移文件内应提供的资料;附件6是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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